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

房東4度強姦套房租客10歲女兒判囚10年

前兩天看到一則香港有關房東4度強姦套房租客10歲女兒的新聞,房東的強姦罪成判囚10年,但辯方律師及法官的一點言論卻令我很在意。

跟據報導引述:「辯方求情時稱,案中女童X不知道母親與被告的曖昧關係,被告不算違反誠信,而X案發時雖然年幼,但在案發後仍與被告保持來往,收取禮物和一起吃飯,又兩次共赴迪士尼樂園,甚至赴美後仍跟他保持通訊,顯示強姦事件對她並無造成創傷或不愉快。看到這樣的求情理由真的叫人很火大!首先「案中女童X不知道母親與被告的曖昧關係,被告不算違反誠信」,套房房東,而且跟母親及事主有來往,對於一個10歲女童而言,就算不是care taker也絕對不是陌生人,當中自然有一定程度上的信任,怎能夠說不算違反誠信呢?人與人之間,即使是陌生人,都有一定程度的信任,就是相信大家都懂得尊重大家的個人界限及權利,任何侵害個人界限及權利的行為都是違反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,孩子的信任更為慷慨,一個成年人強姦一個10歲女童,根本就是催毀她對人和社會的信任!

至於「案發後仍與被告保持來往,收取禮物和一起吃飯,又兩次共赴迪士尼樂園,甚至赴美後仍跟他保持通訊,顯示強姦事件對她並無造成創傷或不愉快。其一到底女童是否出於自願?還是為了滿足別人(例如母親)?還有,對於女童而言,被告是什麼角色?女童如何理解被告跟母親的關係?又如何理解自己跟被告的關係?對於一個10歲女童來說,被強姦雖然很難受很討厭,但如果通過這些而得到愛或者能夠保護對自己重要的人(可以是親人、家人、寵物甚至是施暴者),孩子往往都能夠啞忍下去,那是因為孩子都有驚人的忍耐力和無條件的愛,而不是沒有造成創傷或不愉快的證據。

另外,報導又指「法官接納事件對X的心理傷害不嚴重,被告沒有使用不必要暴力,X的身體如處女膜亦無損傷。」我很有興趣知道法官指的心理傷害不嚴重是如何界定的?什麼為之嚴重?是不是女童暫時沒有抑鬱症、焦慮或驚恐症,所以心理傷害就不算嚴重?是不是要像早前荷蘭的一名性侵受害人因為PTSD的折磨成功申請安樂死,才算得上是嚴重?「身體如處女膜並無損傷」也是令人很無言,在2016年的香港,法官接納處女膜沒損傷為強姦犯減刑的因素之一,實在令人汗顏!是什麼思想讓人把女性的身、心都歸納到如此一小片的生理構造?到底要再過多久,社會才會進步,才不會被如此的處女情結掀著鼻子走?

對於被告獲得的41封求情信,「力證被告是好丈夫、好兒子及好父親」,我只想知道如果受害人變成寫這41封求情信的親人,他們還寫得出那些求情信嗎?監禁10年算不算得上是重判我不知道,但我相信案中女童10年後還是會受著性侵的影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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